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改善會員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推展勞工教育,增加會員知能及
勞工意識,促進勞資合作,共同發展生產事業,謀求會員最大福祉並協助政府推行相關
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為法人,依法辦理登記。
第 五 條 本會以與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具聘僱關係者為組織範圍;
會址設於臺北市萬大路五三三號。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章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積極促使事業經營管理民主化、公開化,促進勞資合作及事業發展。
三、推行勞工教育增進勞工意識,喚醒勞工自覺達成一致的共識及理念。
四、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之處理,保障會員合法權益。
五、促進改善會員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及福祉。
六、辦理會員福利服務措施及文教康樂活動。
七、調查統計會員家庭生計,以為會員勞動條件改善之依據。
八、舉辦會員互助儲蓄,刊物發行及醫療,衛生等事項。
九、對現行勞工政策及法規之研究與建議。
十、促進友會或其它團體之關係。
十一、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及其他法令未規定禁止活動。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本會組織範圍內,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員工,除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
政主管人員(包括各部、室、經理、主任以上幹部及考核課長) 外,餘得申請加入本會為
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時,應親自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
員。
第 九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審查確定後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因犯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中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無行為能力者。
四、離職或轉業者。
五、因升遷致不符本章程第七條規定者。
第 十 條 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會員非因離職,不得退會,退
會時應將退會情形提報理事會核定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它依法應享有之權利,並享有本會各
項福利之權益。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按時繳納會費、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決議案及團體協約之義務。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團體協約或其它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譽者,經監事會
調查屬實,得經理事會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惟除名處分應由監事會提交會員 (代表) 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行之,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被除名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缺欠會費須一律繳清。
第 四 章 組 織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得由會員代表大會代替會員大會行
使職權,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表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行使
職權,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
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會員代表名額依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會基層組織為小組,會員十人至三十人為一小組;小組設小組長一人。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
大會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後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
原任期為限,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改選,各項職務選舉辦法另訂之。本會副理事長、常務
理事、理事、監事會召集人、監事之任期,每一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
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七 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處理會務,
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理會務。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秘書各一人,協助理事會處理經常性事務,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
組,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經理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總務組:掌理圖記、收發、檔案管理、庶務、公關、宣傳、通訊、編擬工作計劃、
預算、決算、會費收取及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它不屬於各組之事務。
二、組訓組: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它有關組訓
事宜。
三、福利組:掌理謀求會員福利、推行 (自強) 活動、調處各項爭議並處理其它有關會
員權益、福利等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得視財務狀況酌支領津貼。
第 二十 條 本會視工作發展需要、經理事會議通過,得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本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
使會員大會之職權,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以下第一款至第五
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
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二、執行會員 (代表) 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訂工作報告及收支預算及執行。
五、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擬定團體協約草案。
七、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八、促請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勞資合作。
九、辦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十、接納及處理會員之建議。
十一、決定會務人員之聘任、解僱及待遇。
十二、督導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十三、保護會員免受不利或不平等之待遇。
十四、調處工會或會員間爭執或糾紛事件。
十五、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十六、處理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代行理事會休會期間之所有職權。
三、決定理事會議日期及下次常務理事會議之日期。
四、行使第二款之職權,於下次理事會會議時,需提交理事會追認通過,若遭否決,常
務理事會之決議立即失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一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執行常務理事會之決議。
四、召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並為該二會議之主席。
五、綜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帳目及其它有關財務事項。
二、稽核各項福利、事業之營運狀況。
三、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案之情形及各項業務推展狀況。
四、決定會員處分案之提出。
五、考核本會職員、會務人員之工作狀況。
六、其它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三、辦理監事會日常業務。
第二十七條 小組長之職權如下:
一、強化所屬會員與理事會之聯繫並蒐集會員之建議與提案。
二、召開小組會議。
三、向所屬會員傳達理監事之決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依法設立分會支部,並劃分小組,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加入臺北市產業總工會為會員,並選舉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第 五 章 會 議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議如下:
一、會員大會: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
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
會員或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
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
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
日前送達。
二、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三分之一或常務理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理事會議。
三、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常務理事二人以上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
常時務理事會議。
四、 監 事 會:每三個月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一次,但如有監事二人以上或監事會召集
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五、小組會議:各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小組會議,會議時理事會至少派一名理事列席
參加,但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組員或小組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小組
會議。
六、小組長聯席會議:理事會於每次會員 (代表) 大會召開後六個月內,會員 (代表)
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各召集一次小組長聯席會議。
第五、六款所定之會議係促進溝通,加強連絡、聯誼,故不得作任何形式之決議,惟可
作成建議案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條所列各項會議除第五、六款及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召開,出
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惟重大議案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訂之會議,後補者得列席,第二、四款所訂會議,理事長、監事會召
集人應列席。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 (代表) ,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 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大會印製
之委託書委託其它會員 (代表) 出席會員 (代表) 大會,行使會議時之權利與義務,每
一會員 (代表) 以代表一人為限,受委託出席之總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
一。
第三十四條 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監事會召集人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暨
監事會議,除公假外不得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視為辭
職,應依法另行改選或由後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 六 章 經 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
一、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
二、特別基金。
三、臨時募集金。
四、捐贈金。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新臺幣伍佰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經常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每月新臺幣貳佰元整,並得委託事業單位,於發薪時
代為扣繳。
第三十八條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 (代表) 大會之決議後,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始得行之。
第三十九 條 本會財務狀況應每年向會員 (代表) 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
常務理事會每月編造月報,送常務監事稽核後公佈之;如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
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之。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 本會工作計劃及會計年度自當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 依第三十九條理事會所訂之細則或辦法於會員 (代表) 大會會議時,經會員 (代表) 十
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提出複決案,經出席會員 (代表)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而通過,通過
後會員 (代表) 大會得修改該案之「細則」或「辦法」或決議委交理事會修改之。
『本會章程核覆修正條文備查資訊』:
◎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85)北市農銷工會字109號函報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85府勞一字第85091841號簡便行文表核覆修訂部份條文後同意備查。
◎八十七年一月六日(87)北市農銷工會字002號函報臺北市政府。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87府勞一字第8701179000號簡便行文表核覆修訂部份條文後同意備查。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92)北市農銷工會字第145號函號函報。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府勞一字第09227907700號函核覆修訂部份條文後同意備查。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97)北市農銷工會字第97072號核備在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北市勞一字第09739235400號便行文表核覆修訂部份條文後同意備查。
◎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14日府勞資字第10230372500號函,同意備查。
◎102年4月15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2年4月25日北市勞資字第10232180700號函更正本會章程第16條及第17條;本會於102年11月15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照案通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2年11月25日北市勞資字第10236691600號函備查。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年1月6日北市勞資字第10338926200號函請本會會員代表名額依工會法第12條第9款規定辦理;本會於104年12月15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照案通過。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年12月29日北市勞資字第10440367000號函,依工會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修改本會第22條第1項第2款理事長職權,俾符法制;本會於105年4月11日第八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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